《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遴选与确定程序》解读

发布时间:2019-04-15 浏览次数:126

2019年3月28日,为规范仿制药审评和一致性评价工作,优化工作程序,强化服务指导,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并发布了《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遴选与确定程序》。同时,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6年5月发布的《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备案与推荐程序的公告》(2016年第99号)被废止,原发布的参比制剂相关文件与“2019年第25号公告”不一致的,以“2019年第25号公告”为准。

2019年第25号”与“2016年第61号、99号”公告内容对比见表1

表1 参比制剂公告文件对比

2019年第25号”与“201661号”公告差异:

1、参比制剂选择顺序

“2019年第25号” 公告中参比制剂首选原研,其顺序为:国内上市原研>国外原研地产化或技术转移生产药品>未进口的原研药品>欧美日上市国际公认药品>国内上市国际公认药品>其它国家评估确定的药品。

最新公告明确了国外原研企业在国内技术转移生产的药品经审核确定的也可作为参比制剂。另外,在原研停止生产或因质量原因不符合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国际公认同种药品,且国外上市的优先于国内上市的国际公认药品,最新公告明确了原研药品和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概念。

2、遴选路径和确定流程

“2019年25号” 公告中新增药审中心推荐,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即有答复,并在专家审议公示10个工作日后发布,较“2016年61号”中“企业备案后一致性评价办公室6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可开展研究”的流程更严谨、更合理。

3、参比制剂申请表

“2016年61号”公告中分别针对生产企业、行业协会和原研/国际公认药品企业的参比制剂备案表、推荐表和申报表,在“2019年25号”中三表合一为《参比制剂遴选申请表》,填写内容也有变动,主要区别为:拟评价品种信息中无需填写质量标准、主成分分子式、拟评价方法;拟定参比制剂相关信息中无需填写主成分分子式和声明,新增加申请类型(申请/推荐/自证作为参比制剂)。

4、参比制剂遴选申请资料目录

“2019年第25号”公告中的申请资料目录更为精简,适用对象包括生产企业、行业协会和自证企业,主要区别在于国内外品种批准情况和自证资料。在新公告中,国内外品种批准情况包括国内批准情况(可同旧资料3)和国内参比制剂情况(新增,包括国家已公布和其它企业申报公示和药监局发布情况等),以及美国、日本橙皮书和欧洲各国收载及参比制剂情况(主要针对原研和国际公认同种药物)。最新公告申请资料中的自证资料还含新增技术转移药品。

参比制剂申报资料的对比详见表2

表2 参比制剂申报资料的对比